2024年新实施的公司法,取消了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具体限制,修订后的公司法尚未生效,市场便蠢蠢欲动。当一堆知识产权摆在面前的时候要求知识产权出资时,作为合伙人,怎么样去评估、判定知识产权的价值呢?
大部分当事人对知识产权领域比较陌生,以房产来打个比方可能更好理解一些。我们所知的房产,有浦东陆家嘴的,有深圳粤海街道的,有鹤岗的,有丽江的;有海景房,有学区房,有厂房,仓库等等。什么样的房子值钱?地段好,使用价值大、人口密集度高、便利的房产是值钱的;什么样的房子不值钱?使用价值低,居住条件差,配套设施差的房产就不值钱。李亚鹏开发的丽江别墅好不好?好,但是卖得好不好?不好。虹口区的老破小好不好?人家说别看我房子破,我可是天天睡在上千万的房子里。
知识产权和房产一样,总的来说,实用、有效、好用、能实际创造价值的知识产权就是值钱的知识产权。
一、商标的价值判断
商标的价值判断可以从品牌知名度、品牌忠诚度、品牌形象和声誉、市场份额、行业类别和市场潜力、商标的可扩展性(能够延伸到相关或新的产品或服务领域的商标更有价值)、商标的独特性和显著性等等方面入手,如果是一枚新的商标,即使该商标有可扩展性,独特性和显著性,那评估的价值也不应当过高。如果商标是已经投入、使用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以根据市场对商标的实际影响程度,由投资者对市场价值进行判断,确定知识产权出资的价值。
二、著作权的价值
著作权的价值判断可以从作品的市场需求和受欢迎程度、作品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作品的潜在商业价值、作者的知名度和声誉、作品的新创性、作品的艺术或学术质量等方面进行判断。对于作品出资来说,笔者认为重点还是从这个著作权是否能创造出价值着手进行判断,尤其是目前是否产生价值。比如凡·高的画,曹雪芹的书,现在看来都很值钱,但是对需要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来说,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获得不到商业价值,即使未来非常值钱,也很难熬过漫长的冬天。熬过漫长的冬天,可能也就过了著作权50年的保护期限。
三、专利的价值判断
专利的价值判断比商标、著作权更有迷惑性,认知误区比较大也比较多。许多当事人拿到专利都是一脸懵,一堆技术特征也不知道到底有用还是没有用,稀里糊涂地也就作价了,最后发现一毛钱作用也没有产生过,每年还得交不少年费。
专利价值判断需要从技术创新性、 技术先进性、 市场需求度、行业影响力、竞争优势、 可实施性和可商业化程度、 保护范围和稳定性、剩余保护期限、侵权可能性入手,总体来说,还是判断该专利是否产生价值。这里面的判断相对来说就比较专业一些,如果实在不懂,不要自行判断,还是应当借助专业人士进行解析。
也不要简单地认为,发明专利就一定比外观专利值钱,因为发明专利比外观专利难通过,难获得证书。以冰墩墩为例,冰墩墩外观专利产生了巨大的商业价值,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相反很多当事人看到发明专利如获至宝两眼发亮,在评估价值的时候倔强地认为价值必然高于外观专利,但最终专利到期了也没有产生什么价值。公司运营过程中因此产生纠纷的企业不在少数。
除了上述价值判断,商标、著作权、专利都需要考虑的事情是,如果将相关的权利诉讼到法院,是否能得到法院的保护,这一点是非常关键的。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所提供的保护方案最终目的是在诉讼案件判决中能获得法院支持。如果不能达到此目的,所有的申请都将失去意义。
四、关于知识产权的评估
当事人无法把握知识产权的价值,便会寻找专业的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知识产权评估实际上是个大BUG,大部分当事人掉坑里都是基于相信评估机构的评估。随便找一个不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来评价知识产权价值相当于什么呢?相当于让园丁对韦神的数学解题步骤进行解析,并得出结论,这是很荒谬的事情。作为一个园丁,能把韦神写的符号读懂说出来已经很不容易,能得出结论大概率也不会去做园丁。
在当事人无法借助评估机构进行知识产权专业的评估时,可以找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官、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做一些原理性的解释,然后当事人对合作人提供的知识产权的价值自我进行判断,得出的结论会相对合理一些。
结语:知识产权法属于拟制法,这些法律的制定并非基于自然存在的法则,而是人为设计和构建的,旨在平衡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促进创新和文化传播等多方面的因素。因此用朴素的法律价值观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判断容易出错。在面对一无所知的知识产权价值,应当保持基本的警惕。
还是那句话,慎重选择一个合作人成立公司,跟结婚一样认真对待。如果一定要采用知识产权出资的方案,必须在出资协议里对知识产权出资、无效、补足等条款进行约定。不要大手一挥一个亿注册资本填上去,这不经大脑的一挥手可能一辈子都还不完。里面产生的诉讼、注销、转让比离婚还难,过程比离婚还曲折,冤到泪流满面却还不知道该恨谁。
原创:廖欢律师/专利代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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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第四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五条:“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 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