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诉前禁令是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而在当事人起诉前根据其申请发布的一种禁止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强制性命令。
一、诉前禁令的审查标准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诉前禁令的申请存在两个根本前提:一是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二是如不及时制止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1、对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审查
禁令措施的功能在于及时阻止或预防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减免其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禁令所针对的首先是侵权行为,只有在侵权行为存在的前提下,申请人的权益才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侵权行为是否实质存在是决定禁令能否正确作出的重要依据。但是,从作出禁令的紧迫性考虑,只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存在胜诉可能的合理性即可。
2、对难以弥补损害的衡量
在难以弥补损害的举证问题上,申请人至少应提交其产品的生产、销售利润以及市场份额减少的相关证明,或是被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用以初步证明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或是被申请人可能因侵权获得的利润。更进一步,在申请人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一旦侵权成立,不采取禁令措施申请人的损失将无法弥补的情况下,考虑是否给予禁令措施才相对理由充分。例如:造成申请人名誉、良好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破坏,知识产权的价值、产品潜在的市场份额的减少或是造成市场竞争地位的严重下降等,作为难以弥补损害的辅助判断标准。但是,对于有些经济利益产值不十分明显的专利产品侵权案件,即使初步判定申请人胜诉可能性较大,但通过对损失证据的审查认为申请人遭受的损失将是十分有限的,仍应考虑以最终的金钱赔偿方式来替代诉前禁令。
二、诉前禁令中的担保问题
1、担保方式的确定
实践中,法院通常认可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等方式。
2、担保数额的确定
最高院司法解释中规定,担保范围应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产品的销售收入,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人员工资以及其他因素。上述规定所给出的仅是在决定担保数额时的考虑因素,要纳入个案的具体适用中,仍要结合民法的有关理论与实践。一项不正确的禁令对于被申请人而言是对其财产权的侵害,因而其可能遭受的损失应参照我国侵权行为法中的全部赔偿原则来确定,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
三、诉前禁令的解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诉前禁止令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届满后五日内裁定解除禁止令。
禁止令效力期间内,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据以作出裁定的事由发生变化为由,申请解除禁止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裁定是否解除。
作者:张苏沛 律师/专利代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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